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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日前,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,公佈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。條例共8章80條,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。
  醫療器械,是指直接或者間接用於人體的儀器、設備、器具、體外診斷試劑及校準物、材料以及其他類似或者相關的物品,包括所需要的計算機軟件。
  條例明確,國家對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。第一類是風險程度低,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其安全、有效的醫療器械;第二類是具有中度風險,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、有效的醫療器械;第三類是具有較高風險,需要採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、有效的醫療器械。
  條例對違法生產、經營、使用醫療器械及違規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、發佈虛假醫療器械廣告等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。
  對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,即生產、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、第三類醫療器械的;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、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;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,條例規定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、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、設備、原材料等物品;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,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;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,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。
  條例還規定,違反本條例規定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造成人身、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據新華社  (原標題: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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