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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其妻子用43個身份證向海外匯款千餘SD記憶卡萬,未按規定報告
  據抗癌食物21世紀經濟報道2012年的一天,武庚飈和妻子傲優娜從加拿大回國隨即被有關部門控制。武庚飈和傲優娜2006年移居加拿大,空留時任內蒙古政府法制辦主任的父親武志忠和母親於慧瓏。武志忠在2013年12月被以5宗罪判處無期徒刑,目前案件正在內蒙古高級法院二審。武志忠的一審罪名中,隱瞞境外存款罪最受關註。
  2013年12月,原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、法制辦主任武志忠案SD記憶卡一審宣判,其被判貪污、受賄、挪用公款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和隱瞞境外存款5宗罪,涉案金額超6000萬元。
  武庚飈的口供稱,於慧瓏從2006年開始,向加拿大給其匯款,情趣用品直到2012年武志忠案發。法院一審認定,於慧瓏向加拿大共匯款170餘萬加元、50餘萬美元,其中一筆還使用了武志忠的身份證。檢方指控稱,這些款項按照當時匯率超過了1466萬元人民幣。
  這些款項用了43人的身份證,分65筆匯往國外。但其並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報,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的一份證明顯示,2010年,武志忠僅報告了9.67萬的工資及津貼等收買屋入,以及家庭的2套住房,其餘各項報告均為零。
  武志忠否認知曉於慧瓏向加拿大匯款的金額,只稱知道於慧瓏曾往海外匯款。
  “2005年於恵瓏身患癌症之後,擔心自己有意外後,武志忠再婚,會對兒子、兒媳、孫子等的生活照顧不周,故瞞著武志忠在長達幾年的時間內分多次給兒子、兒媳匯錢以貼補他們的學習和生活支出,而且明確和借用身份證匯款的人說不要將此事告知武志忠。”武志忠的辯護律師、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李德民說。
  ■分析
  隱瞞境外存款罪為何如此少見?
  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副教授王瑩告訴記者,司法實踐中被判處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情況很少,“主要問題是線索少,少數有線索的取證也特別困難。”其介紹,實踐中偵查此項犯罪往往需要赴海外取證,更加大了辦理的難度。
  我國刑法在1997年就規定了這一罪名,根據最高檢的司法解釋,隱瞞境外存款摺合人民幣3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。
  但《刑法》規定,隱瞞境外存款罪將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現實中又往往與動輒量刑無期、死緩的貪污、受賄等罪共處,因此如在“數罪並罰”中被忽略不計,則失去了量刑的意義。
  ■鏈接
  隱瞞境外存款罪
 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,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該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,主觀方面屬於故意,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境外有數額較大的存款,隱瞞不報的行為。
  定罪需三個條件
  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;
  1
  要有隱瞞境外存款的行為,並且其境外存款是依照國家的規定應當申報而未予申報的;
  2
  隱瞞境外存款要達到較大數額的程度。
  3  (原標題:隱瞞境外存款,官員照章獲刑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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